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精神,促进我校学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创建全国文明单位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文明班级、文明个人创建评比工作,要以提高学生班级、学生个人的文明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要任务,坚持“三贴近”原则,重在建设,注重实效。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学生文明班级、文明个人创建评比工作。各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学院的学生文明班级、文明个人创建评比工作。
第四条 学生文明班级、文明个人,是学校授予积极开展学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够在学生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集体或个人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文明班级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全班同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了解国内外政治形势,开展经常性理论学习活动;积极要求上进,递交入党申请书比例处于本院各班前列。
(二)班集体团结奋进。学生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凝聚力较强;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政治、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参与率、获奖率居本院各班级前列。
(三)班级学风浓厚。全班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互助,学习风气浓厚,成绩处在同专业其他班级前列;在各类考试中无作弊现象;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团结友爱,遵守纪律,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四)文明素质高。全班学生尊敬师长,热爱学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班风正、人心齐,集体荣誉感强;日常文明行为道德规范落实良好,无打架、酗酒、赌博、涉黄、参加邪教等现象,无受到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学生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五)环境卫生好。教室、宿舍整洁清新,全班同学注重个人卫生,服装整洁,举止大方,语言文明。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文明班级:
1.学生有打架、酗酒、赌博、涉黄、破坏公共财物、考试作弊等现象的;
2.学生有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的;
3.学生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的;
4.教室、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的;
5.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第六条 文明学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操行成绩每学期均在优秀以上。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
(三)按时作息,无外宿、晚归现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的心理、强健的体魄;热爱劳动,认真做好值日工作,所在宿舍内务检查合格;
(四)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关心集体,礼貌待人,乐于助人,团结友爱;语言文明,不说脏话、粗话,讲普通话;遵守纪律,无旷课现象;模范遵守学生文明道德规范,举止得体,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声誉。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文明学生:
1.有打架、酗酒、赌博、涉黄、破坏公共财物、考试作弊等违纪现象的;
2.有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的;
3.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的;
4.违纪校规校纪受到处分及通报批评的;
5.有损害学校形象和集体荣誉行为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文明创建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九月。文明班级、文明个人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八条 文明班级、文明个人的评选按照主动申报或组织推荐相结合、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符合学校文明班级、文明个人评选条件的,均具备申报相应申报资格。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班级和个人向各学院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各学院按照文明创建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班级和个人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学生工作部推荐。
(三)提前公示。实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分别为1天、3天、3天,不经公示不得向上一级报送推荐名单。
(四)择优评选。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推荐材料进行审核,以
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学生的意见。审核后,提出文明班级、文
明个人的建议名单,报学校文明创建小组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文明班级按班级数的25%,文明个人按班级学生数的10%评选。
第十一条 学校对文明班级和文明个人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被命名的文明班级在届期内发生与文明单位称号不符的问题,学生工作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
(一)文明班级出现严重不团结、群众不满意或班级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恶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
(三)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班级,经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