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公寓楼、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办法

来源:文明网发布时间:2017-10-31浏览次数:1486编辑者:系统管理员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创建全国文明单位行动方案》,做好学生文明公寓楼、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文明公寓楼、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工作,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整洁的卫生习惯、良好的生活秩序和团结向上的集体主义精神为主要任务,进一步推进学生生活环境的优化和建设。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文明公寓楼、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工作。各学院学生科负责本学院的学生文明公寓楼、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工作。后勤集团公寓中心按学校职能要求,做好公寓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文明公寓楼评选条件

(一)管理制度全

1.本楼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楼栋各类管理、服务人员配备到位。

2.学生住宿床位表、卫生轮值表、有关规章制度等上墙。

3.楼管员、协管员能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工作卓有成效。

(二)楼栋风气好

1.学生讲文明、楼内学习氛围浓厚,互帮互助,积极参加“文明公寓”建设,楼栋风气积极向上,有一定的楼栋文化。

2.有丰富的活动,积极开展党团组织、社团进公寓活动。

3.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积极参与楼栋管理服务,能起到示范作用。

4.楼内学生无夜不归宿现象且晚归现象少,不存在留宿异性等情况。

(三)环境卫生好

1.本楼地面干净,墙壁整洁,窗户明亮,学生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

2.每月学生寝室安全隐患和卫生检查中,合格率达95%以上。

(四)楼栋无安全隐患

1.存在安全隐患的宿舍实行一票否决。

2.主要检查方面有火灾隐患、用电隐患、公共区域活动隐患、学生行为类隐患等。

第五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一)宿舍文化

1.宿舍同学团结一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助友爱,有集体荣誉感。

2.宿舍布置简洁明亮,具有一定的文化特色,兼有个性化及健康积极向上的氛围。

3.宿舍内张贴字画健康向上,具有高尚的情操和时代精神。

(二)宿舍风气

1.政治风气浓。宿舍全体成员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关心国家大事、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2.学习氛围好。宿舍全体成员学习勤奋刻苦、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3.宿舍全体成员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宿舍生活健康丰富,不沉迷电脑、网络游戏,不在宿舍酗酒、赌博、吸烟、打麻将等。

5.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归寝、熄灯就寝。

(三)宿舍卫生

1.制定并坚持卫生值日制度。

2.室内清新,无异味;地面清洁,无垃圾;墙面整洁,无蛛网;门窗明亮,无灰尘。

3.宿舍整齐有序。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主要包括地面物品,卫生洁具,阳台悬挂衣服等;书桌无杂物,书籍、电脑放置整齐有序;床面平整,床上用品叠放整齐。

(四)宿舍安全隐患

1.存在安全隐患的宿舍实行一票否决。

2.主要检查方面有火灾隐患、用电隐患、门窗家具使用隐患、学生行为类隐患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文明创建的申报时间为每年十月份。文明公寓楼、文明宿舍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七条  文明公寓楼、文明宿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符合学校文明公寓楼、文明宿舍评选条件的,均具备申报相应申报资格。

第八条  文明公寓楼由文明公寓楼评选小组在全校公寓楼栋中组织考核评选。文明公寓楼评选小组由学生工作处任组长单位,后勤集团公寓中心、保卫处综合治理科任副组长单位,各学院学生科长任评审委员。

第九条  文明宿舍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组织下,由各学院学生科、后勤集团公寓中心、保卫处综合治理科、校学生会配合和参与下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学生科设立本学院“文明宿舍”考核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成员由本学院的辅导员老师、本学院学生会、各班级的相关学生干部组成,主要负责开展本学院学生宿舍的考核检查和评定工作。校学生会组成抽检小组,主要负责开展对各学院评选出的“文明宿舍”进行抽查,每次检查结束,将具体情况通报学生工作处,抽查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文明公寓楼每年评选一次,总数不超过学校公寓楼总数的20%。文明宿舍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宿舍总数的5%。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奖楼栋、宿舍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并悬挂奖牌。

第十二条  获得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优秀学生资格,宿舍长享有申请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第十三条  被命名的公寓楼和宿舍在届期内发生与文明单位称号不符的问题,学生工作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有重大事件的,撤销相应荣誉称号和待遇。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