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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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文明网发布时间:2017-10-31浏览次数:1170编辑者:系统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鄂高工委[2005]24号)的文件精神,把文明创建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实到基层,大力加强学院文明创建工作力度,调动广大师生投身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学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创建全国文明单位行动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人为本,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吸引广大师生员工广泛参与,通过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推动学院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不断优化,促进学院发展和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严格评选,由学院党委和行政批准、命名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分两个方面(教职员工和学生)、两个层次(院属各部门及其所辖基层单位)进行。分别由学院党委、行政和院属各部门党组织、行政审批、命名表彰。

    第五条 凡学院党政机关、职能部门、二级院系、科(室)、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室)、社团(课题组)、学生班级、学生寝室和师生个人等均属创建范围。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含科室)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部门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勤政廉洁,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师生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社区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学校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为基本内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重点加强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建设。高度重视对青年教师、和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组织师生员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院(系、处)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部门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师生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部门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良好。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无严重环境污染现象。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专业教学和科技开发部门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职教育发展要求,教育教学改革和科技工作成效显著,人才培养质量优良,科技开发成果突出,服务社会效益显著,教学科研工作在全院保持先进水平。管理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部门工作规范,热情周到,细致耐心,优质高效,受到师生员工普遍好评。生产经营部门效益好,社会效益明显。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七条  学院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院属各部门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评,均可申报学院文明单位。

    第九条 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的上报材料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最后报学院党委、行政审定、命名。

    各部门所属的基层科室文明单位、文明职工,由各部门根据以上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报学校精神文明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审核、命名。

    第十条 文明班级、文明公寓、文明寝室、文明学生等文明称号,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根据以上程序进行评审,报学院党委、行政审定、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单位一般两年评审、命名一次。每届任期届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必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连续三届被评为学校文明单位的,学校授予“学院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单位进行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杯、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成效,列入学校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

    第十四条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与文明单位称号不符的问题,学院党委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群众不满意或班子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学校下达的任务,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发生重大政治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发生恶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社会治安状况混乱的;

    (六)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七)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文明创建监督机制,对文明创建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管理,定期复查。

    第十七条 各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自查制度,每年年终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档案,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